●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是指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
主要是指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
(三)因组织策划传销、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违法直销、不正当竞争、发布虚假广告、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等,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提示:企业一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须满5年且被列入后5年内无相关违法行为才能移出。)
●包括司法协助信息、不动产查封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等。
●政府的有关部门将视情况对失信企业在金融融资、政府供应土地、参与工程招投标、参与政府采购等18个方面进行一定限制。
●被列入失信企业的信息一旦公布,对企业的信誉将会是致命的打击,企业的经营将举步维艰。
●对于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金融机构可能会因此不受理该企业的银行开户、贷款等业务。


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信用修复分为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两种。自然修复指不良信息认定满一定年限后自动从所在主体的信用档案中删除,一般时限较长。依申请修复是指不良信息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主动提出修复申请,可在自然修复期限内提前完成信用修复。

针对“信用中国”、“信用浙江”网站上公示的不良信息主体。
(一)行政处罚决定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二)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满 1 年及以上;
(三)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和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国家机关对信用修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失信企业向作出行政处罚的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二)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营业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失信企业将修复材料提交到市行政服务中心 13、14 号窗口办理。各县(市、区)企业也可将修复材料提交给各县(市、区)信用办,由各县(市、区)信用办统一代为办理。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人除参照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要求外,应主动参加信用中国网站公益性在线培训,并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交信用报告,经信用中国网站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均按最长公示期限三年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履行相关义务后可以按照规定主动申请移出异常名录,尽早完成信用修复。